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总则
为加强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会员的管理。
二、会员类型及条件
(一)普通会员
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托管、基金服务等基金业务;
2. 具有合法注册资金,企业管理规范,经营合法合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3. 业务表现稳定并符合监管要求。
(二)特约会员
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上海及周边地区的证券、资产管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2. 具有合法注册资金,企业管理规范,经营合法合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3. 公司业务表现良好,对协会工作有积极的支持与贡献。
三、会员申请
申请人应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由协会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包括:
1.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2.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讲座、研讨、培训等活动;
3. 参加协会的各种项目和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支持;
4. 参加或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推举和选举活动;
5. 参加协会的各种委员会、工作组等组织,并担任相应职务;
(二)会员义务包括:
1. 遵守协会章程、制定或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决议等;
2. 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声誉;
3.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和行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4. 及时提交有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协会的管理工作;
5. 缴纳会员费和各项活动费用。
五、会员退出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退出会员:
(一)自愿退出;
(二)被撤销执照或责令停业、整顿等;
(三)重大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四)违反协会章程、制定或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决议等的义务;
(五)未缴纳一年以上的会费或活动费用。
六、会员权利限制和取消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限制会员的权利、解除会员资格或采取其他措施:
(一)违反协会章程、制定或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决议等的义务;
(二)影响协会和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三)长期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未在协会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被撤销执照或责令停业、整顿等;
(五)重大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未缴纳一年以上的会费或活动费用。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