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购买、管理、处置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银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受托人、受益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搭建的统一管理平台,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通过集合资金进行基础资产的购买、管理、处置等投资活动,按照约定的规则分配收益的一种信托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所购买、管理、处置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购买、管理、处置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权益。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的名称、类型、投资规模、基础资产种类、收益分配方式等。
第七条 信托计划应当有专门的投资管理人负责基础资产的购买、管理和处置,并根据信托合同和约定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计划。
第八条 信托计划应当有专门的受益人名录,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受益人持有份额进行。
第九条 信托计划应当由信托公司独立管理,不得将计划转让、转托管给其他机构。
第十条 信托计划应当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充分揭示风险,并在风险提示书和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告知。
第三章 信托计划的运作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资管理规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应当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础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应当持有合法资格证书,并对其所管理的资产负责。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应当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逐日核算盈亏。
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应当在信托合同、风险提示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透明化,及时、真实、完整披露信托计划的基础资产信息、投资收益情况和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四章 风险应对和处置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完善的自有资金储备制度。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应当应对不同的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保护基础资产和受益人权益。
第二十条 信托计划应当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受益人披露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受益人的损失。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信托计划管理应以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对信托计划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运营规范、合法。
第二十三条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银监会。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中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请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