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有信托投资公司,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
一、总则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三、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公正,并应当充分具体、明确、易于理解。
(二)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3. 公司业务情况,包括信托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
4. 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对外担保等;
5.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评估、风险避免等;
6. 公司员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员工薪酬、员工培训等;
7. 公司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环保、公益慈善、社会责任等;
8. 公司与其他机构的关联关系,包括关联交易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3. 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方式的监督管理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书面材料和资料,对其进行审核、检查。
五、处罚措施
对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暂停或撤销信托业务资格;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原有信托投资公司,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