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投资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高效、风险可控、责任明确和合法合规的原则。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应当在业务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应当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第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行为,加强对保障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理顺投资者、委托人、信托公司、财产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管理,是指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委托人的资金为对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特定领域、特定项目或者特定对象提供信托服务,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风险分散和财产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
第四条 投资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高效、风险可控、责任明确和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信托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信托业务;
(二)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管理实力,有成熟、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规模适当的业务管理团队;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风险预警和应对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应当在业务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应当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七条 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投资,不得超越合同约定范围进行举牌、入股、增资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遵循分散投资原则,不得出现过度集中投资;
(三)谨慎评估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安全;
(四)落实投资项目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
(五)规范资金运作,严格控制投资成本,优化资产配置。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信托资金安全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自觉承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建立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评估控制效果和提高水平。
第五章 投资人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当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投资人及有关方面披露有关信托产品和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采取分类监管、风险监管、信息监管等方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无特别注明部分理解如有偏差请以官方公告和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