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期报送经营情况或财务报告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并按照规定面临罚款等处罚。(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整改和上报,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货币市场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该业务。(三)对于难以确定责任的损失事件,市场机构应当负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货币市场业务管理原则
(一)遵循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健经营,坚持风险防范。
(二)注重创新,提高市场效率,扩大市场规模,促进经济发展。
(三)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原则,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加强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二、货币市场业务经营行为
(一)发行市场基金。
(二)开展货币市场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发行、承销、买卖等业务。
(三)设立货币市场业务专户,为客户提供资金集中和调度服务。
(四)为客户提供资金借贷、担保、融资等服务。
(五)提供货币市场信息、研究分析报告等服务。
(六)开展与货币市场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三、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不得虚假宣传。
(三)加强准确计量和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机制。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审核工作,公开披露公司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违规行为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行为,凭借权力或地位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未按期报送经营情况或财务报告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并按照规定面临罚款等处罚。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整改和上报,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营货币市场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货币市场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该业务。
(三)对于难以确定责任的损失事件,市场机构应当负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