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审判结果已于2021年1月28日公布。原油宝诉称富时罗素指数数据已正式用于国际原油市场,且在伦敦大宗商品交易所等多个交易所广泛应用,本应充分说明风险,但其未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综上所述,原被告应承担各自部分责任,原油宝应根据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原油宝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审判结果已于2021年1月28日公布。以下是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 原油宝合同系违法无效,原被告约定涉嫌欺诈。合同中的“按合约约定价格全额赔付投资者资金损失”的条款无法适用。
2、 富时罗素指数数据属于合法公开信息,原油宝应知道其不足以作为投资依据,但其却选择使用富时罗素指数数据,涉嫌故意误导投资者。原油宝诉称富时罗素指数数据已正式用于国际原油市场,且在伦敦大宗商品交易所等多个交易所广泛应用,本应充分说明风险,但其未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3、 原油宝在套利链条中存在性质的错误,涉嫌以相同原油多次质押和融资等重要环节违反容错原则。
4、 原油宝签署了私募基金合同并未进行依法的特别告知和合同约定,原油宝以秘密方式参与私募基金合同,视野狭窄,未尽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应承担各自部分责任,原油宝应根据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