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应按规定的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建设价格确定,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建设价格的,由卖方补足差价。
1、非经济适用房和条件房屋不得出售为经济适用房,但经济适用房可出售为非经济适用房或条件房屋。
2、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应按规定的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建设价格确定,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建设价格的,由卖方补足差价。
3、转让经济适用房,应当依法缴纳房屋转让所得税。
4、经济适用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转让:
(1)已有近亲属在该城市(或市辖区、县)拥有自有住房的;
(2)同一个单位或者集体已经配备了住房的。
5、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
(1)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的;
(2)持有本人名下的自有住房的;
(3)曾经被国务院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市)政府确认为违规转让房屋或者不当获得住房补贴资金,经营配租房屋的;
(4)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6、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未经过清洗的,不得办理房屋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