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个人贷款当事人因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被查封等情况无法偿还贷款的,其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个人贷款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贷款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前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工作,保护个人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
第三条 个人贷款,是指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应当加强自我监督,确保个人贷款管理合规。
第二章 个人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个人向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申请个人贷款,应当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所需资料。
第六条 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应当对个人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 在审批个人贷款时,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应当明确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件,并告知个人贷款当事人。
第三章 个人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发放给个人贷款当事人,并及时告知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到账时间。
第九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还款,并保证还款账户余额充足。
第十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不得将其转让或担保给他人。
第四章 违约处理与容缺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逾期未还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未实施相关行为,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有权采取催收措施、追偿权利等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未能按期还款,应当及时向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因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被查封等情况无法偿还贷款的,其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信贷机构、小贷公司、网络借贷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贷款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前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