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业务信息、风险提示和投诉处理结果等。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于违规经营和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核查和处置。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向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依法开展财务咨询、咨询中介、信息咨询等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申请批准。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规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合规、风险可控,防范各类风险。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和风险报告等。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业务信息、风险提示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不得哄抬利率和收费水平,不得实行附加条件收费。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诚信和形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和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于违规经营和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核查和处置。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风险等方面的报表和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资本金充足、业务情况、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监督执法。
第十五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系统,加强行业信息收集、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小额贷款业务和风险状况,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